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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设备开票可逃避质量责任吗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1/13 13:48:37 点击:2781 属于:行业新闻
本想省点钱的韦祖模花36000元从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运输部购买了一台日本产二手收割机,不曾想,设备拉回来却是一台不能用又修不了的废品。找销售商,对方以二手设备开票为由,不予退货。起诉到法院,总算讨回了公道,但对方却至今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韦祖模不得以向投诉办投诉,难道出售二手设备开票就可以逃避质量责任吗?
家住天津的韦祖模获悉,天津国际商会运输部正在代销由日本进口的二手收割机,很适合南方小块丘陵地带使用,遂打算为他在浙江插队落户的女婿买一台。5月25日,他去商会购机,对方告诉他,该收割机在进口之前,已在日本方面经过整理检查,跟新的一样,而且,他们已经卖出30多台类似的机器,均好用,没发生任何问题。为了证明该收割机能正常使用,他们还派人开着收割机在机器存放地的仓库货场来回走了十几米,将地面长的芦苇割断了。因当时没有长成的稻谷,无法对机器的传动、脱粒等进行试验。但对方打包票说,保证好用,你就放心买吧。就这样,韦祖模向该会交足了36000元购机款。
6 月20日,经铁路托运,收割机运到了用户浙江东阳的老家。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早稻收割,用户还买了一台拖拉机、一辆拖车作为配套,并开始向同村农户预约代为收割稻谷。
7月上旬,用户将收割机开到地里进行试割,发现收割机传动部位失灵,许多部件无法使用,割下稻谷传不上去,没法脱粒,稻穗夹在当中取不出来。用户当即打电话给销售者,对方说,一定是你们不在行,找懂行的看看,检修一下。此后,销售者就一直推诿,干脆不予理睬了。用户无奈,只好自己找当地农机站及省里农机公司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检查,最后又找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日本洋马株式会社驻无锡的有关人员来进行查看,结果被告知,此型号机器,在日本早已被淘汰,没有零件可以配换,而且日本的机器排它性很强,不是本型号的零件即使勉强配上,也难以正常使用。建议他放弃修理机器的想法。用户只好找销售方要求退货,但对方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对方的理由是,他们卖的是二手机器,不包退。用户于8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消协多次调解,也以无果告终。
年底,韦祖模一纸诉状将销售方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连同第三方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告上了法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该收割机是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代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销售的产品。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于2010年10月同日本丸鸿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委托销售合同书,约定由日本丸鸿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该所在中国销售日本二手机械设备,并于2010年12月从日本进口了41台二手联合收割机。后以每台30000元的价格交由天津商会代为销售。天津商会则对每台加价6000元卖给用户。对此,他们的解释是为农业机械研究所存放收割机的仓储费。韦祖模在法庭陈述中说,他在购买机器时曾向销售方索要售货发票,对方没有开具,只是给他打了一张白条。同时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给他的与其所购买的设备不符的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是由农业机械研究所编译的其他品牌的联合收割机的使用说明书。
法院认为,原告韦祖模出示的收款收据应确认为与原告天津商会之间产生了买卖行为,其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销售者的义务,但其却未向原告提交该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书。在原告购买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找其要求解决时,对方未与亲临勘验进行维修或提出无质量问题的证据。该农机虽为二手设备开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明确该农机为处理品。因此被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院在2016年5月31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表明,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农机全部退还被告,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第三人连带退还原告设备价款3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40.60元。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无误,因此于2016年11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结果有了,此事本该就此划上句号。但几个月过去了,被告方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一直对判决结果不予执行。记者在调查此事时了解到,无论天津商会还是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本身都不具备经营农机产品的资格。因此说他们销售农机产品,都属于非法经营。在销售过程中,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为天津商会开具的是白条,天津商会开给用户的也是白条,应该说,这种买卖根本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据了解,天津市农业机械研究所的职责本是推广使用农机产品的,但他们近年来却专门从事收购旧机器,翻新后卖给用户,直到现在,该所还在从事这项业务,这不能不让人对研究所的性质抱有疑问。
记者针对此投诉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汪处长对记者说,目前国家对于进口二手农机设备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论是任何产品,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就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上述投诉案例中,销售方对购买人表明产品跟新的一样,卖出几十台都没有问题等,都应该视为是卖方对买方的一种承诺,在这种前提下,卖方应该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责。汪处长说,对于购买二手设备开票,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可参照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向销售者索要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性能,搞清销售方对产品质量及服务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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